学期授课计划是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教学大纲要求、安排学期授课内容、教学进度以及采用主要教学方式的主体计划,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文件。为使广大教师正确地制订授课计划,特作如下规则:
一、任课教师在收到教学任务通知书后,作为本课程的教学组织者、实施者,应认真编写学期授课计划,并对本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二、在制定学期授课计划前,任课教师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及相关课程的学习情况,要明确本课程在授课对象所学专业中的地位、作用与要求。
三、任课教师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执行计划”、“教学任务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在新学期开始之前完成学期授课计划的编写工作。
四、学期授课计划具体内容:
除写明任课课程名称、授课学年学期、任课教师和所属系(部)、教研室外,教师还要填写:
1、选用教材(或参考教材)和对选用的教材(或参考教材)的简要说明,如出版社和版次、作者;
2、授课内容:具体章节及内容提要(按2学时划分)。总教学时数和进度安排应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本学期的教学任务通知进程;
3、教学方式:应分别注明讲授、实验、讨论或练习等;
4、辅助手段:指采取的教学辅助方式如教具演示、模型、多媒体教学等;
5、课内外学时比例要求:指在课堂教学基础上要求学生自学本课程相关内容的时间及要求;
6、作业:布置习题或作业的内容、数量、题号。
五、学期授课计划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学期授课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主讲教师如要对学期授课计划作部分改动时,需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如作重大变动,需经系(部)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六、教研室和系(部)主任应经常检查教师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各系(部)和学院教务处、教学督导室可将授课计划作为检查教学情况的主要依据。
七、学期授课计划一式四份,报系(部)、教研室、教务处各一份,主讲教师留存一份。